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精選3篇)
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1
,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建筑節(jié)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強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
姚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結婚,并以夫妻關系公開生活。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jù)《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fā)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浙江省
年7月27日
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2
,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淳安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余路成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余路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jié)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jù)《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給予余路成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fā)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城鄉(xiāng)建設廳
年9月17日
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3
,男,19xx年9月出生,漢族,江蘇淮安人,19xx年8月參加工作,現(xiàn)為學院保衛(wèi)處職工。
20xx年4月,因在分管后勤處生活服務中心時,由于工作失職、管理不善,致使學院教工餐廳嚴重虧損,受行政記過處分。處分期內,能夠服從組織安排,做好本職工作。根據(jù)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對其工作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的鑒定意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從20xx年4月起解除行政處分,按現(xiàn)在崗位恢復其校內津貼。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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