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承攬合同集合(精選2篇)
實用的承攬合同集合 篇1
認立合同雙方:
承攬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攬方加工長春——吉林高速公路長春東出口一公里處單立柱三面廣告牌加固翻新擴大面積的工作_,經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 成品 編號 名稱 規(guī)格 單位 數(shù)量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
。1.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定作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數(shù)量、質量、規(guī)格提供原材料。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作方調換或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物品不得偷換。2.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計算,雙方協(xié)商。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 由承攬方提供
。1.承攬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fā)現(xiàn)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2.承攬方對于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復制品。3.承攬方應當按規(guī)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總價款為 合同簽訂后,訂作商付給承攬方 元(即總價款的 %),在加工量達到 %,定作方付給承攬方 元(即總價款的 %),在加工量全部完成時,在定作方驗收合格后支付給承攬方 元(即總價款的 %),預留 元作為質保金一年后付清。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2.定作方應當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fā)現(xiàn)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保證期限內發(fā)生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shù)仍蚨斐少|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fā)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交貨地點為長吉高速長春東出口一公里處,時間為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30日。
。1.交(提)定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執(zhí)行。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
第十一條 其它_________
(如:1.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作方可向承攬方交付定金。定金數(shù)額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攬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2.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當事人雙方約定,定作方可向承攬方給付預付款。承攬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shù)返還預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的可以請求返還。等等。)
第十二條 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減酬金或價款;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定作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少于合同規(guī)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shù)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遲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合同規(guī)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方應當償付定作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方賠償損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換、補交等),應當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__元;(合同中無具體規(guī)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權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__%(30-50%的幅度)或酬金總額的__%(30-50%幅度)違約金。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九、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fā)現(xiàn)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調換、補齊的,由承攬方對工作質量、數(shù)量承擔責任。
十、擅自調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權拒收,在承方應當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方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十一、在承攬方制作的過程中發(fā)生的任何損害及由于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由承攬方負責。
第十三條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一、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定作方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方應當償付承攬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四、超過合同規(guī)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guī)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費。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yǎng)費后,退還給定作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yǎng)費時,定作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方的損失。
五、超過合同規(guī)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承攬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六、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七、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滅失的,承攬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后,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fā)生的,不得免除責任,在定作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fā)生的,定作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承攬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糾紛的處理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攬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如經鑒證或公證,則應送鑒證機關或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 (蓋章) 承攬方: (蓋章)
代表人: (蓋章) 代表人: (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訂
實用的承攬合同集合 篇2
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是指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雇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員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純粹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在合同主體關系、報酬支付、履行方式、風險承擔等方面均有不同。
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xiàn)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qū)別之所在。在雇傭合同中,其主體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于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雇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于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雇傭關系中發(fā)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可直接訴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wěn)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風險負擔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 勞動者“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于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 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 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做出規(guī)定。勞動者若發(fā)生工傷, 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同時,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12 條規(guī)定, 勞動者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9條,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雇員追償。這里, 雇主和雇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做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而當“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不能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只能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和其他相關條文處理, 但從理論上講, 雇員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承攬合同
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jiān)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jiān)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fā)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yè)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